信息来源:桂林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8-09-30
各相关单位、专利权人:
《桂林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市政规〔2018〕2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于2018年9月1日(以下简称新办法颁布日)颁布实施,其中,新办法第十九条“专利申请日、专利年费缴费日在本办法颁布日之前的,按原办法(市政〔2013〕12号)第七条给予资助,获得授权后按原办法第十条给予授权奖励。”, 现对新、旧办法过渡阶段专利资助和奖励经费的申领工作注意事项作出如下说明:
一、专利申请资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申请日在新办法颁布日之前的(不含颁布日当日),可按照原办法第七条申领资助。
二、发明专利授权奖励:专利申请日在新办法颁布日之前的发明专利,在发明专利授权后,按照原办法第十条给予授权奖励。专利申请日在新办法颁布日之后(含颁布日当日)的发明专利,在发明专利授权后,可以按照新办法第七条申领授权奖励。
三、发明专利年费资助:专利缴费日(以年费缴费发票上的交费日期为准)在新办法颁布日之前的,按照原办法第七条,给予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的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专利缴费日(以年费缴费发票上的交费日期为准)在新办法颁布日之后的(含颁布日当日),按照新办法第七条,对自授权起第7年至第10年内的发明专利给予年费资助。
四、申领表格使用:1.按照原办法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经费的,仍使用旧表(2016年5月版)申领相关经费;2.按照新办法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经费的,使用与新办法同时发布的新表(2018年9月版)申领相关经费。
其他未说明事项解释权归市知识产权局。
桂林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9月26日
附件1:关于《桂林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新、旧办法过渡阶段注意事项的通知(市知【2018】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