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引进技术成果实现科技技术和服务交易,按交易额的8%给予买方补助,单个企业每笔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经开区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与园区产业紧密结合,提升经开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
重点支持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分析测试、技术转移、工程化应用、区域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平台,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平台,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条 加大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培育。
支持境内外机构在经开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或转化平台。对平台促成的技术交易额度按7%予以平台补助,每个平台每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以上含市补助)。
第三条 鼓励企业利用经开区技术交易市场平台进行交易。
凡税收归属经开区的企业,通过经开区技术交易平台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实现科技技术和服务交易,按交易额的8%给予买方补助,单个企业每笔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以上含市补助)。
第四条 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开展较好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企业,在国家、自治区、桂林市科技发展、创新驱动发展、技术改造、新兴产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上给予优先推荐。
第五条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建设。
按照“一项成果引领一个产业”的发展思路,对符合经开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技术交易额度高,产业化开发投入大,且对上下游企业带动作用强,能够迅速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形成新兴产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转化资金实行“一事一议”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 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资本化和产业化。
对经评审认定的科技创新型初创期企业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由经开区孵化器公司以阶段参股、定制标准厂房等方式给予扶持。其中,阶段参股根据项目情况约定退出期限,期满后以成本价将股权转让给原始创业者;定制厂房根据项目情况约定免费使用或优惠价格租赁期限,期满后企业可以成本价回购或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
第七条 完善科技奖励制度。
对经开区内注册的企业产品在自治区级以上获得技术成果奖项的项目,参照桂林市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纳税在经开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桂林市内为经开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方面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其中:企业应为参加企业年报统计的科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奖励。对聚焦经开区重点领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本政策根据执行情况作适时、适当的调整。
第九条 本政策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政策由桂林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桂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