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桂林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19-03-11
各有关单位、相关专利权人:
为贯彻落实《桂林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市政规〔2018〕27号),现拟对2018年度(201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桂林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五)-(九)专项的予以后补助奖励,现请相关单位、相关专利权人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单位,视为放弃申请。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奖励的对象
(一)在桂林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
(二)身份证或居住证等有效证件的地址在桂林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国公民。
(三)在桂林辖区内学校就读的学生。
(四)在桂林市登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奖励标准
(一)奖励新增发明专利授权达到一定数量的法人单位,新增授权发明专利10—19 件的,奖励400 元/件;新增授权发明专利20—49 件的,奖励500 元/件;新增授权发明专利50—99 件的,奖励600 元/件;新增授权发明专利100—149 件的,奖励800 元/件;新增授权发明专利150 件以上的,奖励900 元/件。按照可获得奖励的最高档次一次性予以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二)奖励代理桂林市企事业单位新增发明专利授权达到一定数量的专利代理机构,新增授权发明专利100—199 件的,奖励300元/件;新增授权发明专利200—499 件的,奖励400 元/件;新增授权发明专利超过500 件的,奖励500 元/件。按照可获得奖励的最高档次一次性予以奖励,每个专利代理机构每年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三)奖励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5 万元/家,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3 万元/家,国家专利运营试点(示范)企业3 万元/家。
(四)奖励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的企业 5万元/家。
(五)获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15 万元/件、10 万元/件、5 万元/件;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 万元/件、5 万元/件、2.5 万元/件。
三、资助奖励条件
(一)申请资助奖励的专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无专利权属纠纷。
(二)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专利权人存在多个时,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奖励经费由专利权人协商分配。
(三)资助奖励对象近三年内未被纳入各级政府或部门的失信惩戒名单。
(四)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奖励。
(五)不包括由受让获得的发明专利。
(六)不包括因变更专利代理机构获得的发明专利数。
四、申请须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桂林市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等)。
(三)如委托办理申请手续的,被委托人应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
(四)按照申请表的具体款项要求提交其他相应材料。
五、报送时间
材料报送截止于2019年3月29日下班前,逾期不再受理,视为放弃申请。
六、其他有关事宜及联系方式
请申报单位准备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市科技局知识产权管理与成果转化科,并将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7732824551@163.com。
联系人:陈艳芳,李享,施凤莲
电 话:0773-2824551
地 址:桂林市临桂区青莲路桂林投资发展商务大厦南楼814室
附件:1. 桂林市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表
2.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