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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2019年自治区第三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核验的通知

信息来源:桂林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19-09-30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科办字〔2019〕178号)相关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19年自治区第三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核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及要求

  请各单位按照《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6“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指标考评细则”的要求,核查项目是否属于科技成果转化范围,并提供相应的项目核验证明材料:

  (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其主要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标准、新材料、新装置、新品种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成果。原则上要求小试以上,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和成果。

  设置A、B两类,条件满足其中一类即为完成指标。

  A类: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技术合同登记及付款完成时间在2018年12月15日-2019年12月15日,技术交易额不小于30万元。

  B类:企业转化自有科技成果,于2019年1月1日-12月15日,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上登记在案,转化科技成果产生的效益不小于500万元(近三年累计)。

  (二)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提供材料说明

  A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同时具有:1.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A类);2.成果持有证明;3.成果交易证明。

  1.成果持有证明

  即科技成果提供方对拟转化成果的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或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农作物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临床实验批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产权证明,及其知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证明。知识产权已变更的,提供知识产权变更登记证明。

  需要特殊许可或者特殊生产条件资格要求的成果转化,应提供有关具备成果转化条件的行政许可资质证明,或者具备有相应资格的条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技术秘密转让的项目,严格按保密要求提供材料,不得造成泄密。

  2.成果交易证明

  (1)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并提供技术合同及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①技术转让合同的项目和技术秘密转让的项目,可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

  ②技术开发合同中,受委托方在合同签订前持有相关的科技成果所有权证明的,可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

  ③非开发性的软件集成项目和非转让著作权的软件项目,不能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

  ④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合同不认定为成果转化范围。

  (2)引进国外技术项目需要提供合同的中文翻译件。

  (3)采用货币方式交易的,需提供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卖方的正规发票。

  ①发票的品名须与项目合同一致,且备注与项目合同相关信息,否则可认定为发票与项目合同不符,需另附发票。

  ②多次分期付款的,以申报项目时累计已付款总金额为准,不可重复申报。

  ③各级财政经费补助给成果拥有方的金额可计入技术交易额,应提供项目合同和财政拨付凭证。

  ④采用技术入股或者收入分成方式交易的,提供买、卖双方约定的股权分配文件(含股权价值证明)或者收入分成文件。项目的卖方股权收益或者收入分成总金额不低于30万元。

  ⑤农业类的同一成果的多次交易金额可以累计。

  ⑥同一成果向多家单位交易转化,且技术交易额均达到3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可以认为是完成相应次数的成果转化。

A类资料目录清单 

1.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汇总表 

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A类) 

3.成果持有证明 

专利证书、验收证书、鉴定证书、软著、植物新品种等。 

受委托方在合同签订前持有相关的科技成果所有权证明(技术开发类须提供),证明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 

4.成果交易证明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知识产权变更证明(技术转让类须提供):专利转让和许可需提供专利变更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权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5.采用货币方式交易的 

需提供买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卖方的正规发票。发票的品名须与项目合同一致(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且备注与项目合同相关信息 

6.采用技术入股或者收入分成方式交易的 

提供买、卖双方约定的股权分配文件(含股权价值证明)或者收入分成文件。项目的卖方股权收益或者收入分成总金额不低于30万元。 

7.需要特殊许可或者特殊生产条件资格要求的 

应提供有关具备成果转化条件的行政许可资质证明 

8.科技成果交易买方或技术需求方应为桂林辖区企业 

提供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营业范围应与交易的科技成果相关 

  B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同时具有:1.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B类);2.成果持有证明;3.成果登记证明;4.成果转化效益证明。

  1.成果持有证明,同A类。

  2.成果转化效益证明。

  (1)转化为新产品、新设备、新品种等对外销售类的,提供销售收入证明,(数额更低的利润、净利润等也可)。

  (2)转化为新技术、新工艺等对内优化提质类的,提供节省成本证明。

  可以(1)与(2)相加,相加效益大于500万元的可以列入考核,500万元为自实施成果转化之日起近三年累计数额,即2017-2019年。

  以上证明原则要求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政府部门下达的项目合同及核发的证书(验收证书、结题证书、效益证书等,含专家针对合同所列经济指标中涉及新增经济效益、或节省成本金额部分作出的认定意见)。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单位引进一项成果,该成果转化形成一项新产品的情况,新产品的销售合同及付款证明、纳税证明等),则由专家判断是否采纳。材料要求真实可靠,提供单位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B类资料目录清单 

1.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汇总表 

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B类) 

3.成果持有证明 

专利证书、验收证书、鉴定证书、软著、植物新品种等。 

4.成果登记证明 

自有科技成果需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并获得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号 

5.成果转化效益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政府部门下达的项目合同和核发的证书(验收证书、结题证书、效益证书等,含专家针对合同所列经济指标中涉及新增经济效益、或节省成本金额部分作出的认定意见) 

提供其他自主转化证明材料(形成新产品的情况,新产品的销售合同及付款证明、纳税证明等),则由专家判断是否采纳。 

6.需要特殊许可或者特殊生产条件资格要求的 

应提供有关具备成果转化条件的行政许可资质证明 

7.科技成果转化应为桂林辖区企业 

提供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营业范围应与交易的科技成果相关 

  二、报送时间和要求

  (一)已核定列入2016-2018年设区市成果转化任务的,不能再次申请为2019年度的项目。

  请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严格把好初审关,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实效,特别是对两个单位(企业、个人)相互之间互转科技成果的,要严格审核。

  (二)按照科技厅开展成果转化项目核验的时间安排,请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于2019年10月25日前完成第三批成果转化项目核验材料的报送工作。

  请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尽量在自治区组织的前三批项目核验时间节点(7月30日、8月30日、10月30日)按照年度考核任务报送,预留出与科技厅沟通和材料补正的时间。各有关单位的核验材料,可以报送至所在辖区科技管理部门,也可直接报送至市科技局;已报送至辖区科技管理部门的,无需重复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材料应按照汇总表、信息表、核验材料依次按顺序整理,不需装订;纸质版、盖章扫描版和Word版各一份;汇总表请用Excel格式;材料报送至桂林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科。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施凤莲   帅小龙

  电  话:0773-2824551

  E-mail:7732824551@163.com

  地  址:临桂区青莲路桂林投资发展商务大厦南楼814室

  附件:1.2019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汇总表

  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A类)

  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B类)

  4. 2019年度县(市、区)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评指标任务分解及推荐情况

桂林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9月25日

附件1:2019年上半年桂林市科普活动资助汇总表.docx

附件2:2019年桂林市科普活动经费申请单.docx

附件3:2019年桂林市科普活动情况统计表.docx

附件4:2019年桂林市科普活动经费支出明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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