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20-03-13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你单位《申请书》收悉。鉴于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已发生变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科条字〔2006〕 9 号)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单位持有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编号:SCXK桂2017-0002)》(正本、副本)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编号:SYXK桂2017-0002)》(正本、副本)登记事项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庄,其它事项不变。我厅将据此制作、换发新的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请现任法定代表人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 5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科条字〔2006〕 9 号)等有关管理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领导组织本单位做好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安全防范和质量控制工作,在确保无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前提下,不断提高生产、科研及其管理水平。
三、请接到通知后,与我厅基础研究处联系办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正本、副本)的更换(交回旧证、领取新证)手续。
联系人:周琳、莫长林,电话:0771-2613760。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