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20-05-08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 5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科条字〔2006〕 9 号)规定,实验动物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已获得实验动物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重新办证申请。
你单位持有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详见附件)因5年有效期已满但未按期提出重新办理许可证申请,按照上述规定,你单位所持许可证已失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单位持有的实验动物许可证失效的信息已在广西科学技术厅网站()进行公告。
二、你单位如需继续从事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相关活动,请按自治区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审批事项的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提出申请。
三、在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之前,不得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经营活动。对未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所进行的动物实验结果不予承认。
在获准许可和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开展许可事项范围内的相关活动。
四、请你单位于2020年5月15日前将原发放的实验动物许可证正本(原件)和副本(原件)一并交(或寄)回我厅。
联系人:周琳 莫长林 电话:0771-2613760。
地址:南宁市新竹路20号1号楼404室,邮编:530022。
附件:已失效实验动物许可证及持证单位名单.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