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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21-02-02   

  各市科学技术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60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站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的高度,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加强学习和宣传,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主动性,持续维护广西公平公正的科学技术活动评审环境和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

  二、强化责任意识。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或参与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评审行为准则和工作纪律,自觉抵制请托行为,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三、压实主体责任。评审组织者、评审承担者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建立请托行为记录、报告、调查处理等制度,做到全程留痕。评审承担者要依法依规履行调查处理请托行为第一责任主体责任。评审组织者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负责调查处理评审承担者请托行为。涉及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联合调查组依规调查处理。

  四、实行承诺制度。评审组织者和承担者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签署抵制请托行为承诺书。自治区科技厅在有关科技活动申报材料中增加不实施、不接受请托行为和主动报告请托行为的承诺内容。

  五、加强公众监督。自治区科技厅设立请托行为投诉举报方式并在本厅门户网站公布,接受有关投诉。发现问题或问题线索的按有关规定时限和要求处理。评审组织者、评审承担者要建立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六、加强日常监督。自治区科技厅利用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评审中请托行为的监管。建立和完善主动发现请托行为的机制,加强风险防范,规范评审工作。

  七、严肃处理请托行为。对科学技术活动评审请托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调查处理情况抄送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八、列入科研诚信记录。对已经核实的请托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列入广西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对自觉抵制请托行为的,列入科研信用良好记录。

  各单位在贯彻落实《规定》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可以与自治区科技厅联系。联系人:蒋 任、 李洪江,电话:2618710、2621517。

  附件: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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