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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培育工作方案(2015-2020年)

发布日期:2015-05-26       发布单位:广西省科技厅

  一、主要目标

  通过培育和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完善地区知识产权服务业管理体系,优化服务结构,提高服务能力,做大做强知识产权服务业,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科技和经济的深度融合发展,促进知识产权要素资源优势迅速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竞争优势,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探索和积累经验。

  二、阶段划分

  集聚区建设分为试验区和示范区两个阶段。经立项后建设“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验收合格,保留“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称号,验收优秀后进入“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阶段。

  三、集聚发展试验区申报和立项

  (一)集聚发展试验区申报主体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创建试验区所在的区(园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制定了试验区发展规划,其中核心区域不少于6000平方米,具备相对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2.申报创建试验区所在的区(园区)已制定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鼓励试验区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具有扶持试验区及区内机构、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及相关经费。

  3.申报试验区至少聚集10家以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成果孵化运用企业,能基本保障区内对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运营服务需求。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成果孵化运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及其它主管部门审批成立的在试验区内工商税务登记具有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为试验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服务的机构;经试验区内工商税务登记具有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并拥有各类知识产权、通过不断开展科技创新、以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等多种运营方式获得赢利,从而推进知识产权孵化和应用的企业。

  4.试验区周边产业优势明显,聚集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骨干龙头企业,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有较高要求,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基础条件较好。

  (三)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园区管委会向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交有关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函;

  2.《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申报书》;

  3.《建设方案》;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园区进行集中评定,综合评比,从符合条件的申报园区中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园区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

  四、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和实施

  (一)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期限两年,自立项之日起计算。

  (二)经批准建立的集聚发展试验区,于立项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报送根据专家、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建设方案》及年度工作安排,《建设方案》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审定后,方可实施。

  (三)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1.根据集聚区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状况,营造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环境,夯实发展基础,探索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新举措。

  2.整合优化资源,集聚服务力量,构建完整的知识产权服务链条,具备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

  3.聚焦园区产业及重点企业发展,挖掘知识产权服务需求,组织服务机构与创新主体供求对接,激活服务市场,发挥知识产权服务对科技创新、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4.通过激励与引导,提升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培育品牌机构,规范服务市场。

  5.深化交流,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培养高端服务人才。

  五、管理和保障

  (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的设立、指导和验收。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本地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的推荐、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集聚发展区负责实施建设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创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

  (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集聚发展区建设给予指导,并在人才培训、信息资源和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集聚发展区要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落实配套资金,组织实施建设方案。

  六、验收

  (一)试验期满,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建设方案》组织验收。

  (二)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验收优秀,确认为“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验收合格,保留“广西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称号;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验收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的集聚区,可根据工作进展主动申请再次验收。

  (三)示范区称号有效期三年,期间按相关要求深入推进集聚区工作。有效期满,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复核,合格的保留称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相应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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