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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1-09       发布单位:桂林市科技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激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参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高字〔2017〕21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园、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等),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市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核心内容。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和办公场地等创新创业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投融资、技术、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服务。

  第四条  桂林市将全市孵化器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各县(区)、开发区、园区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桂林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科研机构利用仪器设备、自有房屋、土地等资源,自建或与社会资金联合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其土地供应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鼓励建立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支持智能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孵化器的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管理机构,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规定的要求。

  (三)领导班子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有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

  (四)管理规范,已建立孵化器运营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五)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2/3以上。

  (六)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专业型孵化器还应当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七)在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专业型的5家以上)。

  (八)孵化器应当设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在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九)有毕业企业的孵化器可优先认定。

  第七条  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桂林市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三)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入孵企业研发、生产的主营产品(服务)应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四)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500万元;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500万元。

  (五)企业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一般不高于1000平方米。

  (六)企业管理团队应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能力,熟悉企业的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二条: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经自治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对认定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认定。

  (二)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在市级孵化器的申报过程中,各县(区)、开发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查验和评审。

  (四)依据实地查定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孵化器予以核准认定,并颁发“桂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或牌匾。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桂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的法人证明与章程。

  (三)孵化器孵化场地证明(租赁协议书、或房屋产权证及附图等)。

  (四)孵化器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证明。

  (五)孵化器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证明材料。

  (六)孵化器运营管理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证明。

  (七)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的设施清单。

  (八)孵化器主要管理规章制度。

  (九)孵化器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十)入孵企业名录及入孵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专业孵化器应提供专业技术平台建设,以及专业化技术服务情况材料。

  (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孵化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调动各方面参与孵化器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作用,形成多元化发展格局。加大孵化器基础设施、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以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建立规范、高效的服务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资源共享水平和孵化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支持和鼓励各县(区)、开发区、园区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孵化器,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和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孵化器。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变更法人、地址、经营范围、场地面积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备案。市级孵化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每年对市级孵化器进行考核,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孵化器,将被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四条  对达到自治区级孵化器条件的市级孵化器,市科技局负责向自治区科技厅推荐。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五条  桂林市每年择优安排科技经费,支持市级孵化器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同等条件下,市级孵化器在孵企业申报的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立项。对于市级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的项目,市科技局优先向市级及以上管理部门推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5日起施行。

  附件:桂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桂林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1:桂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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