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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桂林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9-02-22       发布单位:桂林市财政局

各县、自治县、区金融办(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属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支持桂林市企业直接融资力度,推动实施企业上市挂牌培育、企业上市挂牌攻坚、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三大工程”,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资源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全区金融工作会议和2018年全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撬动资本市场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桂金办资〔2018〕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奖励对象

  注册地在我市范围内,经市金融办备案登记,拟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的企业。

  二、扶持奖励类型及标准

  (一)鼓励企业股改

  1.拟上市企业和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不动产权初始登记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尽快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涉及其他资产产权、企业产权界定、处置等历史遗留事项,凡符合当时有关规定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均应予以补办或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积极推动相关确权工作。

  2.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改制经费补助50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企业改制时的确权、评估、审计、法律手续等费用。

  (二)支持企业A股上市融资

  1.上市奖励。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100 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上市前的辅导、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手续等费用。拟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2.再融资奖励。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市财政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境外上市

  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融资

  1.挂牌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再融资奖励。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市财政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企业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

  1.挂牌奖励。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成功挂牌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且符合自治区金融办相关奖励资金审核标准的,市财政给予挂牌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股权托管奖励。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且符合自治区金融办相关奖励资金审核标准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鼓励债券融资

  桂林市企业成功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财政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股权投资

  1.支持在桂林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桂林设立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完成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募集到位资金2亿元(含)以上、且超过60%投资在桂林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桂林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除外)。

  2.支持引入股权投资。支持桂林市企业引入股权投资,特别是引入保险资金、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性资金按规定进行股权投资。对获得股权投资基金1000万元(含)以上投资且资金到位的桂林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桂林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除外)。

  三、扶持奖励管理要求

  (一)由企业根据工作进展分阶段向市金融办提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书面请示,申请程序和上报材料格式等由市金融办另行制定。

  (二)市金融办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材料,联合市财政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金融办根据审核结果,对照政策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征求市资本市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经批准使用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的企业,在上市前,每年应向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上市进展等情况。

  (五)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市的,适用于本规定,视同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由市财政按上市奖励政策予以奖励。

  (六)享受资金奖励的企业,如企业注册地迁出桂林市的,应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七)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对扶持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持奖励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意见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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