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7-08 发布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规〔20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智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4日
桂林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智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智库在服务桂林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创新示范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智库建设管理,聚集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与我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智库,是指根据创新示范区建设需要,由市委、市人民政府聘请的国内外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为全市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的专门组织。
第三条 智库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桂林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办)负责。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条 聘任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聘任为智库专家:
(一)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或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与创新示范区建设重点领域相符合。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 聘任程序
(一)建设办研究制定智库专家聘任工作方案。
(二)各有关单位提出推荐人选,报建设办汇总审查。建设办提出建议名单,经桂林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并经专家人选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市委、市人民政府向智库专家颁发聘书。
智库专家聘书由建设办统一印制。
第六条 智库专家聘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因工作变动或本人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职的专家,可以提前辞聘或解聘。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八条 智库专家在聘期内应关注桂林发展,每年年底前提交至少1份与我市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书面咨询建议或调研报告。
第九条 智库专家具体服务事项可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商专家提出,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以服务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主要具体服务事项:
(一)就创新示范区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活动等事项提出对策、建议和意见。
(二)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和业务培训等活动。
(三)与我市辖区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具体指导或参与项目实施、平台建设和成果转化。
(四)积极推进我市与国内外的经贸、科技等合作与交流,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等创新资源。
(五)为我市培养可持续发展相关领域的人才。
第十条 在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和业务培训时,由我市提供往返交通、食宿等各项便利条件,并按规定获得相应专家咨询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我市可持续发展相关项目;为我市可持续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特别突出的,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桂林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智库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其预算和执行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审核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智库专项经费,是指智库专家及团队履行智库职责,以及建设办落实对接服务工作中发生的直接性费用。主要包括:
(一)智库专家及团队应市人民政府邀请,在桂林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的必要支出,包括咨询费、差旅费、接待费等。
(二)智库专家及团队为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需要在外市考察、调研、洽谈等活动的差旅、会务等费用。
(三)建设办开展与专家智库相关的组织、协调、聘任、咨询、调研、评估、会议等管理性工作所需的必要性费用。
(四)其他应由智库专项经费开支的费用。
第十三条 智库专项经费年末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智库专家在桂林开展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引进等合作项目的经费,按现行渠道在已有的科技、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相关专项资金以及部门预算中统筹考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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