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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科技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6号)

发布日期:2020-01-07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科技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30日

  

广西科技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就科技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创新再提速,坚持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创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定以问题为导向,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自治区与市县权责。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侧重支持全区整体性、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以及面向国内外科技前沿、面向自治区重大需求和重点产业领域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同时进一步发挥自治区对市县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市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县财政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着眼长远,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立足当前,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的特点,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技术创新引导与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自治区本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1)自由探索类的基础科学研究主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确认为自治区本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组织推动的原始性创新研究、培养基础研究人才队伍,由自治区本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发挥广西自然科学基金的源头创新作用。市县自主设立的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科技项目等方式给予支持。

  (2)目标导向类应用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当地发展需求,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解决面向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前瞻性科学问题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和重大需求引领并重,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

  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主要解决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确认为自治区本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关系和支撑引领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大新产品开发及应用示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等予以支持。对事关广西产业核心竞争力、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及应用示范,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引进创新与转化应用,广西涉及面较广的社会公益性研究等,由自治区本级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广西重点研发计划等予以支持。市县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市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科技项目等方式给予支持。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自治区本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围绕广西优势特色产业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治区主导的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创新创业载体、科技创新团队、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发展,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予以支持。市县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科技项目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自治区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实施的引育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相关高层次创新人才领衔的科技研发计划,以及自治区组织实施的科技特派员、国内外科技人才交流,引进国内外智力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本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技术创新引导与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引导多元化投入、后补助、创新基金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事项,确认为自治区本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本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技术创新领域,鼓励按市场化方式设立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对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和研发投入给予后补助,支持技术转移服务能力提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等予以支持。市县财政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本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科技项目等方式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全区整体推进的科技创新体系、科技资源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以及自治区主导的与国际国内区域合作,确认为自治区本级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以及本地区建设的科技园区、高新区,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科技项目等方式给予支持。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自治区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自治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及自治区科普场馆的保障,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市县层面开展科普工作及市县科技场馆的保障,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自治区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自治区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以及自治区级公益类科研院所条件改善、科技资源服务与开放共享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级科研机构承担市县委托业务,由市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市县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科技行政管理事务、科技管理政策研究,确认为自治区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广西科学技术奖、金绣球友谊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自治区高端智库建设,保护、传承和弘扬广西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等事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市县实际,鼓励市县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要加大引导全社会研发投入,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推动地方性法规制定和制定政府规章时,要将科技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各设区市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改革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所辖县(市、区)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并于本方案出台后3个月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结合中央改革部署和我区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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