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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6-02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背景依据

  2020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印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处理好原已试点委托审批权与新承接审批权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桂政发〔2020〕16 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意见采纳情况

  《通知》征求了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和15个区直有关单位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0条,完全采纳2条,未采纳8条。提出的修改意见主要集中在文字表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未采纳意见的主要原因是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和政策精神。

  三、目标任务

  《通知》出台是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处理好原已试点委托审批权与新承接审批权的关系,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四、主要内容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

  1.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宁、柳州、桂林市等3个中心城市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农用地转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南宁、柳州、桂林市等3个中心城市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

  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事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2.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

  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南宁、柳州、桂林市等3个中心城市除外)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2.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南宁、柳州、桂林市等3个中心城市除外)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3.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的(除依法须报国务院批准外),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时,须承诺在供地前按照有关规定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等社会保障措施,不需要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书面审核意见。

  五、涉及范围

  《通知》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及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

  六、执行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及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要严格按照《通知》以及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一)乡(镇)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二)城市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有利举措

  《通知》是我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具体措施,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务实举措。

  九、新旧政策差异

  《通知》出台前,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城市批次用地(含南宁、柳州、桂林中心城实施方案)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不含跨设区市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委托试点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通知》出台后,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宁、柳州、桂林三个中心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中心城市批次用地(南宁、柳州、桂林)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事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用地(南宁、柳州、桂林三个中心城市除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授权和委托土地管理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试点委托土地管理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64号)同时废止。

  十、特色亮点

  《通知》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用地(南宁、柳州、桂林三个中心城市除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一、注意事项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建设用地审查审批,要切实保护耕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严格审批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征地程序。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报批用地涉及使用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的,需按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管理和储备工作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四)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因行使委托审批事项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承担具体行政复议答复、应诉责任;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产生不利法律后果的,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赔偿的,承担具体赔偿责任;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收回授权或委托审批权限。

  (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每年年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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