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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26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最高办案组织,负责审理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主席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案件审理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程序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

  第六条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召开案件审理会议7日前将案件审理报告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分送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下统称成员)。

  案件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

  (三)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

  第七条 与会成员应当事先审阅案件审理报告,了解案情,按时出席案件审理会议并发表审理意见。

  第八条 案件审理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形成行政复议案件讨论结论。

  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记录案件审理会议内容。

  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议事情况和与会成员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与会成员及记录员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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