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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0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区的决策部署,适应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集中力量建设大项目,打造大品牌,形成大产业,加快推动文化旅游产业提档升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等文件中的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自治区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品牌的单位,保留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仍然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自治区对成功创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广西旅游标准化示范县、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四星级旅游饭店、星级乡村旅游区(农家乐)(五星、四星)、汽车旅游营地(五星、四星)、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星级民宿(五星、四星、三星)、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品牌的单位,取消一次性奖励,只授予牌匾或证书。

  三、调整后的奖励政策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牵头汇总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政策实施情况,每年12月30日前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政策一览表

  

2020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政策一览表

序号

奖励项目

奖励额度

政策依据

资金来源

1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

100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2

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

20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3

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

100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4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100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5

五星级旅游饭店

10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6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

50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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