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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市春节期间稳产保岗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2       发布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积极响应中央、自治区“就地过年”倡议,巩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成果,减少春节期间人员密集流动带来的不确定性,支持企业、项目春节期间稳产保岗,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内容

  (一)发放节日岗位补助

  对2021年2月9日至2月17日正常生产经营和施工的企业、项目在岗员工,在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基础上,给予外地员工50元/人·天的额外补助。对春节期间留用外地员工的企业、项目,按每留用1名外地员工300元的标准补贴用人单位。补助资金于2021年2月28日前兑现到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五城区人民政府,市属三大园区管委会)

  (二)给予人力资源机构招工奖励

  对一季度服务“四上”企业招工有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机构,给予一次性招工奖励(劳务派遣除外);其中成功介绍200人以上且就业满3个月以上的奖励3万元,成功介绍400人以上且就业满3个月以上的奖励6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五城区人民政府,市属三大园区管委会)

  (三)减免企业房租

  对春节期间企业租用国有资产类集宿楼、人才公寓等用于安排外地员工住宿的,减免企业半月房租。(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五城区人民政府,市属三大园区管委会)

  (四)给予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2021年1—3月(其中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为1—2月)产值(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有增长的,按增量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上述企业2021年1—3月税收收入较2019年同期有增长的,同样按增量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财政局,市税务局,五城区人民政府,市属三大园区管委会)

  (五)发放流量包

  对春节期间正常生产经营和施工的企业、项目在岗外地员工,可免费获得20G流量包,于2021年2月10日前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五城区人民政府,市属三大园区管委会)

  (六)保障防疫物资

  对春节期间正常生产经营和施工的企业、项目,免费提供口罩、额温枪、消毒水等防疫物资。(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五城区人民政府,市属三大园区管委会)

  (七)优先免费接种新冠疫苗

  对春节期间正常生产经营和施工的企业、项目在岗员工,符合重点接种人群对象的,优先安排免费接种新冠疫苗。(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五城区人民政府,市属三大园区管委会)

  (八)发放各类消费券

  对春节期间正常生产经营和施工的企业、项目在岗员工,按照500元/人的标准发放春节假日消费券,可用于在指定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及游船使用,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10%抵消使用;对其中的外地员工,额外按照500元/人的标准发放春节旅游消费券,可供其本人和家人在市国有景区消费使用。上述消费券于2021年2月10日前发放到位,使用时期为2021年2月11日至3月31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五城区人民政府,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属三大园区管委会)

  (九)丰富员工活动

  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好关爱留桂林员工和家属的各项活动,为务工人员家属来桂林团聚提供支持。各级工会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坚守岗位、留桂林过年的职工组织开展“亲子乐”“团圆饭”“合家欢”、抽奖等各类文娱活动,营造过节气氛。(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五城区人民政府,市属三大园区管委会)

  二、其他

  (一)本措施中涉及财政支持的,安排资金仅限五城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和市属三大园区的企业和项目,各县(市)、临桂区可参照执行。其中,涉及五城区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城区按照5:5比例承担;涉及市属三大园区的补助资金,按现行园区财政体制规定的相应收入划分比例承担。

  (二)本措施中所称“春节期间”指2月11日至2月17日;所称“企业”指“四上”法人单位;所称“项目”指市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和建筑业施工项目;所称“外地员工”指户籍所在地为桂林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员工。

  (三)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重大办,市总工会,市属三大园区管委会要在本措施出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好各领域实施细则,做好本意见在各行业、重点领域的贯彻落实。

  (四)本措施中第(一)、(二)、(八)条涉及的补贴及消费券,由用人单位据实造册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拨付用人单位。

  (五)本措施中相关政策与其他政策文件如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如国家、自治区出台的上级政策与本政策有冲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六)严禁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本措施中相关奖补政策;违者一律取消或收回奖补,并纳入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

  (七)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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