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2-08 发布单位:桂林市财政局
各县(区、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县(区、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桂财采〔2021〕10号)的要求和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
二、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清理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至3月15日,主要采取采购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一)采购单位自查。2021年2月10日至3月5日期间,各县(区、市)财政局要组织采购人开展全面自查和清理,坚决取缔各类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各采购单位应当于2021年3月5日前将本单位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自查和清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也要同步开展自查清理,于2021年3月5日前将自查清理情况材料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市财政局,电子版发送至glzfcg@126.com。
(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2021年3月5日到3月15日期间,各县(区、市)财政局要根据采购人自查和清理情况,重点选取财务审计以及资产评估服务等方面的采购项目开展核查。具体核查项目数量和比例由各县(区、市)财政局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市财政局也将对市直各单位清理结果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的漏报瞒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督促整改。
(三)建立长效机制。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市)财政局要将设库情况纳入政府采购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确需多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在明确服务标准和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合理设置采购项目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每个标段的中标供应商仅可设置为一家。待财政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采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方式采购。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市)财政局和市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切实把各项清理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县(区、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要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二)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市)财政局要广泛宣传政府采购禁止设立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精神,通过开设举报邮箱、电话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对违规设置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况进行监督,营造全社会关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市财政局将于2月10日起开设举报邮箱glzfcg@126.com,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可通过邮箱反映违规设立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情况。
(三)报送清理成果。各县(区、市)财政局应于2021年3月20日前将本地区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清理及核查情况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市财政局,电子版发送至glzfcg@126.com。
联系人:刘健联系电话:2829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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