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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科研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13       发布单位:南宁市科技局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科研活动中各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 办发〔2020〕49号)等精神,市科技局结合科研领域工作实际,起草了《南宁市科研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对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生态环境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 办发〔2020〕49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暂行办法》(桂发改财信规(2019)1220号)

  (五)《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

  (六)《广西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桂科监字〔2021〕11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科研信用信息内容”、“科研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管理与应用”、“信用修复”、“附则”等内容,共七章二十九条。

  (一)在总则中明确了《办法》的依据、意义,适用范围、管理对象以及相应职责等内容。

  1.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结题验收、评价等各个环节及其他科技活动中各责任主体的有关信用行为评价管理。

  2.本办法管理对象为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第二章,明确责任主体和科研信用信息。

  1.责任主体分为申报人员、承担人员、申报单位、承担单位;评估评审咨询专家;科技管理服务机构(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三类。

  2.科研信用信息由各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信用行为信息、信用状况信息构成。

  (三)第三章,明确科研信用信息采集的定义、采集方式和信用信息采集的记录程序。

  (四)第四章,明确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和“守信名单”和“失信名单”的情形。

  1.信用等级评价分为:优良、一般、较差。

  2.信用等级可评定为“优良”并列入“守信名单”的情形有:

  (1)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的单位和个人。

  (2)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单位和人才项目称号的个人。

  3.各责任主体的基础信用等级为“一般”。

  4.存失信行为的,信用评价等级调整至“较差”等级,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的失信行为有9种情形;评估评审咨询专家的失信行为有6种情形。

  (五)第五章,明确了根据信用评价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或惩戒措施以及加强科研信用管理的措施(联合奖惩、实行科研信用承诺和核查制度)。

  1.信用评价等级为“优良”的,在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评估咨询、科技管理服务和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2.信用评价等级为“一般”的,给予其承担和参与南宁市科技计划任务、评审评估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的资格。

  3.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的,限制其申报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和不得从事评审评估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等科技活动,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其参与其他科技项目(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不予推荐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六)第六章,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

  1.失信行为自认定之日起,责任主体在3个月内不可申请提前信用修复。限制修复期满后,责任主体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信用修复,并向市科技局提交信用承诺书。

  2.如不主动申请修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公示期为2年。若公示期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公示期再行累加延长,不可申请提前信用修复。

  3.信用修复程序为,由相关责任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承诺,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市科技局收到责任主体提交的修复申请后,对修复申请进行审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做出修复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原始失信记录信息转为档案保存。

  (七)第七章,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原《南宁市科研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南科规〔2018〕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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