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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桂林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2       发布单位:桂林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遴选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我局制定了《桂林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23日

  桂林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遴选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推进桂林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集成技术、管理和财务高层次人才,服务于桂林市科技管理,是桂林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科技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鼓励引导专家为桂林市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桂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指导完成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入库专家类型

  技术专家主要是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或者在国内外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

  (二)管理专家主要是在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各类科技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从事科研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财务专家主要是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的财务、审计专家。

  第五条入库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社会公信力高,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没有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最新科技发展动态,原则上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财务专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工作。国家级专家、部分稀缺专业人才身体健康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市科技局不定期发布征集桂林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并填写《桂林市科技专家库专家入库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提交。市科技局审核(或者市科技局委托专家库技术支撑单位审核并报市科技局)同意后确定入库。符合桂林市高层次人才第四类(含)以上条件的专家,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市科技局在每次征集专家库专家后,应当对专家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条专家库应积极吸纳市外专家,采取与市外专家库共享共建、专家自愿申报、业内专家联名推荐等多种形式增加专家库市外专家数量。

  第三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八条市科技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家库信息审核和更新,对新入库和更新的专家信息进行审核校验。入库专家应当诚实提供本人信息并及时、主动更新。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专家推荐、信息审核工作,对本单位专家信息进行定期核对、补充,并汇总提交至市科技局。

  第九条入库专家连续两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将暂时冻结专家资格,并通知专家进行更新确认。入库专家更新本人信息并通过审核后,方可解除冻结;冻结6个月以上仍未更新确认的,按退库处理

  第十条 因个人原因,专家本人可主动提出退库申请,经市科技局确认专家本人意愿后,可退出专家库。

  第四章 专家选取及使用

  第十一条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评审(含论证,泛指广义评审),以及科技创新相关重大咨询论证活动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具体包括项目立项评估评审、项目变更、现场查定、绩效考评、结题验收、终止结题等科技项目管理活动;科技发展规划(方案)、科技专项政策、申报指南等专题论证;推荐科技创新平台、高端人才称号和项目建议等评审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专家选取鼓励轮换原则,避免同一专家在短期内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咨询活动,保障专家本职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随机抽取应在专家数量、质量及业务要求均满足的情况下进行。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咨询活动需要,确定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以及抽取范围和回避要求,从专家库系统等额抽取候选专家。候选专家因时间冲突、主动回避等原因不能参加的,可按上述条件再次等额抽取。

  特殊情况下,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的,可通过专家库共享共建方式,从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选取部分建议专家。

  第十四条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专家不能参加项目评审,包括: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申请或参与了同年度同类别同指南方向的科技项目,所评审项目与本人申请或参与的项目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二)是被评审项目的项目组成员或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与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三)与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为近 亲属关系(“近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血亲关系亲属);

  (四)与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有项目和学术论文合作、师生关系的,与项目负责人同一研究生导师的,为评审项目写推荐信的,以及在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担任含薪兼职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五)参加本次评审活动前24个月内,与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担任过承担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承担单位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六)与项目承担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七)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八)项目承担单位评审前声明提出回避的,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五条受邀专家应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依据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以个 人身份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也不得委托他人完成。

  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六条被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对专家在评审时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

  第五章 监督评估与罚则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工作人员严禁私自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八条专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对专家信息进行审核,并对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反馈。

  第十九条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查实后取消专家入库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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