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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计划项目贷补联动管理办法(试行)操作细则 (桂科计字〔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01-18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科技计划项目贷补联动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政字〔2022〕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细化科技计划贷补联动项目(以下简称贷补联动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及项目管理机构管理、考核、后补助经费发放等工作,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二条 贷补联动科研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来源于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的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属于广西科技重大专项、广西重点研发计划;

  (三)标注为由企业牵头申报的产业导向类科技项目。

  第三条 贷补联动科研项目采取自愿申请的方式,符合管理办法及指南要求的申请单位应根据指南要求及申报须知填写项目申报书,并在项目申报书的经费预算部分选择接受贷补联动方式。

  第四条贷补联动科研项目通过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申报,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机构受理,组织评审,提出立项建议。

  第五条贷补联动科研项目立项建议经自治区科技厅相关处室审核后进入贷补联动科研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项目管理机构对贷补联动科研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评估并编制推荐名单,主要评估点为:

  (一)知识产权法律状态及运营情况;

  (二)是否有科研管理制度和规范流程;

  (三)是否被“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严重失信记录名单。

  第七条自治区科技厅对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并在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推荐名单内的项目责任单位自行对接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项目管理机构配合金融机构对推荐名单内的项目提供科技金融服务,协助项目责任单位获得金融机构贷款。

  第九条 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十条项目责任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后,将贷款合同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贷款合同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金融机构应符合本操作细则第九条所述的范围;

  (二)贷款额度不高于贷补联动科研项目评审通过的科技经费补助数额;

  (三)贷款时限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施时间;

  (四)贷款资金仅限于对应项目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收到贷款合同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贷补联动科研项目信息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机构根据立项信息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三条 项目任务书应对如下要点进行约定:

  (一)项目资金应建立独立的台账、专款专用;

  (二)约定项目实施过程研发投入和产出经济效益指标;

  (三)约定项目实施完成后续研发投入和产出经济效益指标。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贷补联动科研项目按照《广西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桂科计字〔2017〕113号)、《广西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桂科计字〔2017〕155号)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补助资金使用风险由项目责任单位依法承担,信贷资金使用风险由项目责任单位及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依法共同承担。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贷补联动科研项目验收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3个月内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参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桂科政字〔2022〕14号)执行。

  第十七条 收到合格的验收申请材料后,项目管理机构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

  第五章 后补助发放

  第十八条 撤销、终止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予发放后补助。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及验收认定的自筹资金实际到位比例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研发经费后补助建议。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业务主管处审核后提出研发经费后补助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纳入拟资助方案,按相关计划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后续审批和下达拨付流程。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连续2年在指定网站填报项目后续研发投入和产出经济效益指标并提供佐证材料。项目管理机构每年9月收集贷补联动科研项目后续研发投入和产出经济效益情况,并提出资金成本补助建议,报自治区科技厅业务主管处审核后按流程纳入次年科技资金预算。

  第二十二条 若后续研发投入和产出经济效益指标满足项目任务书的约定,则资金成本补助在2年内分批足额发放。若后续研发投入和产出经济效益指标不满足项目任务书的约定,则资金成本补助根据不达标的比例进行核减后在2年内分批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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